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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

[接上页]

  四、一般行政人员:财务组长、总务组长、主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辅导室主任、资讯室主任、专门委员、专员、副专员、组员、办事员。
  
  管理处主任应由二等七级以上管理师、工程师兼任。
  
  股长、工作站站长应由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或组员以上人员兼任,其薪级不得低于三等五级;股长应由相关类科人员兼任。
  
  第 16 条
  
  农田水利会职员之职务等级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种职务之职等依附表一农田水利会职员职务等级表之规定。
  
  第 17 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主管机关核定编制表之职称及人数进用人员。
  
  第 18 条
  
  农田水利会总干事、专门委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第九职等以上职务二年以上,或相当荐任第八职等以上职务四年以上,经铨叙合格,成绩优良。
  
  二、曾任农田水利会会长、总干事、主任工程师、专门委员职务,或曾任农田水利会组室主管三年,或曾任管理师、工程师、秘书(不含机要秘书)、专员职务六年以上,成绩优良。
  
  前项专门委员员额比例不得超过农田水利会组长、室主任、管理师、工程师、秘书及专员总员额百分之十,其计算员额未满一人者,以一人计。
  
  第 19 条
  
  农田水利会主任工程师除具有前条资格之一,并应就具有下列各款资历之一者,任用之:
  
  一、经农田水利会工程人员二等十二级考试及格。
  
  二、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独立大专院校或研究所毕业,其学系或研究所性质与主任工程师职务性质相近。
  
  前项学系或研究所范围,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20 条
  
  农田水利会组室主管应考量其领导能力,并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第九职等职务一年以上,或相当荐任第八职等职务四年以上,或相当荐任第七职等职务六年以上,经铨叙合格,成绩优良。
  
  二、曾任或现任农田水利会管理师、工程师、秘书(不含机要秘书)、专员相关职务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师、副管理师、副专员相关职务五年以上,成绩优良。
  
  第 21 条
  
  农田水利会二等职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管理师、工程师、秘书、专员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第八职等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相当荐任第七职等以上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二)曾任或现任农田水利会副管理师、副工程师或副专员以上相关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且符合管理师、工程师、秘书、专员最低起支薪级。
  
  二、副工程师、副管理师、副专员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第七职等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相当荐任第六职等以上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二)曾任或现任农田水利会二等助理管理师、二等助理工程师或二等组员以上相关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且符合副管理师、副工程师、副专员最低起支薪级。
  
  三、二等助理管理师、二等助理工程师、二等组员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第六职等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
  
  (二)经第十一条考试录取。
  
  (三)领有相关类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后,实际从事相当之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
  
  (四)曾任或现任农田水利会三等最高级职务叙本薪最高薪级满二年,其考绩均列甲等或满三年,其考绩一年以上列甲等,其余列乙等。
  
  第 22 条
  
  农田水利会三等职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三等助理工程师、三等助理管理师、三等组员
  
  (一)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相关类科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
  
  (二)曾任或现任农田水利会管理员、工程员、办事员相关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师、三等助理工程师、三等组员最低起支薪级。
  
  二、管理员、工程员、办事员
  
  (一)经第十二条考试及格。
  
  (二)公务人员相关类科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考试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委任第三职等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
  
  (三)领有相关类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及格证书后,实际从事相当之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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