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0-05-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br /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31日深社保发[2000]37号)
  各区社保分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和本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深府[1999]168号)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前几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共同印发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七个管理办法》(深社保[1998]20号)再次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询意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八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凡与深社保发[1998]20号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这次修订后的8个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树立节约费用的意识,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各定点医疗单位要以改革为动力,以病人为中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权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3.深圳市医疗保险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4.深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5.深圳市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范围
  6.深圳市医疗保险费用偿付办法
  7.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8.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
  (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一)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单位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三)因严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定点医疗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要求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书;
  (二)医疗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科室设置情况及科室负责人名单、电话,院领导(法人代表)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正副科主任和正副主任医师的名单、签名字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