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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0-05-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五、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性咨询)、医学研究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保健按摩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药浴费。
  六、未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测仪、监测仪、诊断仪、治疗仪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的一次性材料费。
  七、患者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肾脏、心瓣膜、骨髓、角膜、皮肤、血管、骨)时,其购买器官、组织源的费用。
  八、减肥、增高、增肥、戒烟、戒毒的费用;属于科研性质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九、非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医疗费。
  十、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验伤费及其他医学鉴定费。
  十一、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
  十二、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一个月未补办外诊登记手续的医药费;跨年度三个月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四、未经市社保局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和医院自制药品费。
  十五、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的第2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非急诊抢救的门诊病人未经批准自行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单位记帐而不记帐,然后拿收费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十七、参保人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以及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十八、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及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
  十九、国家和本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附件6深圳市医疗保险费用偿付办法
  一、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费用偿付办法:
  (一)住院费用偿付采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结算方式。
  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包括:诊金、床位费、药品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护理费、各种检查治疗费(含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输血费、输氧费以及卫生材料、大型手术设备仪器和转诊等费用。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院只能向病者收取下列费用:
  1.超过标准以外的床位费;
  2.住院期间做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现金20%;
  3.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材料的费用;
  4.本文附件5规定属于“不偿付范围”的费用;
  5.住院按规定应自付部分的费用(在职人员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5%)。
  除上述五项费用外,定点医院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由市社保局先给病人报销多收部分费用,然后从偿付给定点医院的总费用中扣除。
  (二)核定住院人次按每100门(急)诊人次应入院人次的比率确定。门(急)诊人次数相等于收取门(急)诊诊金的次数。
  (三)门诊(含急诊和留观)按电脑记录应付实数偿付。
  (四)基本医疗费用应付总额的95%由市社保局每月偿付给定点医疗单位,其余的5%与执行医改政策和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年度结算。具体办法详见附件2。
  (五)市物价部门未批准公布的服务项目,未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的以及定点医院自制药品,均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记帐付费范围。
  二、具体操作事项:
  (一)按月偿付。约定医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费用报表、住院费用报表、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报表,先报市社保局计划财务处统一制表,由医疗保险处审核并扣除违规部分数额,然后由计划财务处于当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划拨给约定点医疗单位。
  (二)医疗费用偿付总额的计算:
  1.门诊费用总额=电脑记录应付总额×95%
  2.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记帐的80%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20%由个人自付现金)。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偿付总额=电脑记帐应付总额×95%。
  3.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偿付总额的计算公式:
  计算费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住院人次。
  (1)当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标准计算费用时:
  住院费用偿付总额=实际发生费用×95%。
  (2)当实际费用高于标准计算费用时,按标准计算费用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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