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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0-05-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六、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住院期间进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费用,以及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门诊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全额记帐,个人不用自付。
  七、定点医院应将《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核、报告单》和《深圳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结帐单》,每月一次报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并作为费用偿付凭证。对未送交审核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审核、报告单其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偿付。
  八、定点医院为患者作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时,如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检查科医技人员不按申请单核定项目,擅自改变或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对其所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均不予偿付。
  九、定点医院对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应加强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对滥作检查治疗,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违规收费或冒名顶替作检查治疗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拒付发生的费用并根据违规情况暂停或取消其为参保人进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资格。
  附件4深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一、市外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市外转诊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
  1.经本市市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市目前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市外转诊程序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病人,先由市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业务院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审核后经所在参保单位同意,即可转市外非营利性的上级医院诊治。
  (三)市外转诊要求
  1.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办法偿付。
  2.市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诊医院必须是国家非营利性医院,如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等。
  3.市外转诊只能根据病情选择一间医院,如需转达第二间医院,必须有第一间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凭接诊医院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医院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市外转诊费用审核报销办法
  1.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病人或用人单位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第一联、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费用单据送转出医院审核。经转出医院审核后的费用单据,连同上述资料和医疗保险证送市社保局复核,复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市社保局支付,然后由市社保局和转出医院按签订协议的具体办法结算。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3.转诊病人只报销核准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病人入住超标准病房,到营利性医疗单位诊治和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4.凡未经市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审核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市外诊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报销范围
  1.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患急病的:
  2.女职工经单位同意到市外分娩的;
  3.离退休人员回家乡期间患病的;
  4.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内地的职工,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报销要求
  1.上述范围的参保人患病期间只能报销其中一间非营利性医院的医药费。如出现多间医院的医药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凡在营利性医疗单位及个人诊所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门急诊患者和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市外医院门诊就诊的,其医药费报销须凭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和门诊费用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3.女职工离开本市回家乡分娩的,只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分娩费用凭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审核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深圳市同级专科医院的费用标准。
  4.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1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医院的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者,或非急、危、重病住院者和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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