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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定点医院每月需将出院病人医疗费结算表(红联)和特殊检查治疗审批报告单,送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或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科审核,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偿付。 (四)基本医疗共济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投保时间挂钩。按连续参保时间长短划分为若干档次,参保人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五)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机构检查、审核发现违规的,按核定数额从偿付费用中扣除。 附件7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用药质量及价格合理,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颁布实施之前,以《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1997年11月版)为使用依据。 (一)《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准予报销的西药和中成药,由定点医疗单位的执业医师按合理用药的原则使用、记帐。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出使用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使用。药费记帐50%,个人自付50%。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单味自费中药和自费西药、中成药,使用此目录内的药物全部自费。 二、对使用目录内药物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目录内均为“准”字号药物。凡“健”、“消”、“试”字号药物以及科研药物均为自费用药。 (二)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的剂型。 (三)注有(进)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使用国产药品记帐,用进口的则由患者自费。 三、用药原则: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 四、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定点医院需将自配制剂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帐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不能记帐,确因需要在说明使用原因,并经患者同意签字后,费用由患者自付。 定点医院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制剂品种: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医院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也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四)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定点医院考核办法”中对门诊处方书写格式、用药量、价格,以及住院用药等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8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 一、评比先进定点医疗单位的条件 (一)凡与市社保局签订协议1年以上,本年度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年度质量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定点医疗单位; (二)有主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有由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构,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领导、机构、制度三落实; (三)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到位、工作落实、定期自查自纠,严格兑现奖罚,服务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参保人满意率较高。 二、量化评比具体办法 (一)建立8项考评指标,确定每项指标的计量分值。各单位各项指标分值的代数和,即为参评单位量化考评获得的总分。 (二)将参评的定点医疗单位划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企事业卫生所(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个类别。其中,一级医院类包括区级专科医院。 (三)在同一类别中对各参评单位最后获得的总分进行比较。经过综合平衡,在总分领先的参评单位中优选出1至3个单位,由市社保局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同时按规定从“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总分低于同类参评单位平均值30%以上的单位,将酌情扣减其与质量挂钩偿付部分的1至5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