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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0-05-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三、量化指标计分办法
  (一)提供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的完整率。在例行检查中,凡参保单位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不足应提供数量90%的,不计分;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历数量在应提供数量9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得2分。
  (二)处方合格率。抽检处方合格率每高出全市抽检处方合格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10分。
  (三)病历合格率。病历合格率每高出全市抽检病历合格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2分。
  (四)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大型检查报告单回收率不足95%的,不计分;高于95%以上的每1个百分点计2分。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每高于同级医院阳性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2分。
  (五)次均费用增长率。门诊次均费用与住院次均费用每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各计5分。
  (六)违规金额扣除率。扣除的违规金额与应偿付金额的比率每低于全市平均值0.1个百分点计3分。
  (七)住院偿付标准控制率。年度住院实际次均费用高于平均偿付标准,不计分;每低于平均偿付标准1个百分点,计5分。
  (八)住院费用参保人平均自付率。住院年度参保人平均自付率高于规定限额,不计分;年度内参保人平均自付率每低于规定的最高限额1个百分点,计8分。
  四、奖励基金分配与管理
  (一)凡是已建立并实行了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市社保局把“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一次性划入该单位银行帐户。
  凡是尚未建立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由市社保局奖予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暂由市社保局代为保管。待建立了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后,市社保局将把代为保管的奖励基金一次性划入该单位银行帐户。
  (二)凡是被市社保局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分管或主管领导,由市社保局直接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同时颁发奖金。
  (三)市社保局奖予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应与本单位提取的奖励金一并使用,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奖励制度对本单位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分或挪用。市社保局每年度将对此项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奖励基金来源
  (一)市社保局向市财政申请的年度预算拨款。
  (二)每年度拒付的违规金额等。
  六、表彰奖励形式
  (一)市社保局每年将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和“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个人”的名单将在报纸上公布,并选择先进典型事迹作宣传报道。
  (二)各定点医疗单位每年度召开一次总结会,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找出差距,认真整改,促使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每年都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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