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精神,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抓好。每年要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外部关系,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政策性强、影响大,但又无经验可循,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因此,对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各用人单位也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劳动年审制度的实施。 三、劳动年审实施的第一年,采取组织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年审培训班后正式办理劳动年审手续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审工作前,应派1至2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我局组织的劳动年审培训班。参加劳动年审工作的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安排的培训班日期、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应建立和健全劳动年审组织,落实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劳动年审的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好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通过劳动年审,对遵守劳动法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对遵守劳动法规不好的单位,及时进行教育帮助。 五、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实施劳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参加年审。 第三条 年审的对象包括以下用人单位: (一)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 (二)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四)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六)遵守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注1(注1:此项原文为:(六)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七)(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七)失业保险金缴交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十)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的年审。 市计划单列单位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年审。 第六条 年审实行劳动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制度和评分制度(《劳动年审评分表》见附件)。 用人单位凭已年审的年审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等劳动业务。 年审手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始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申报,然后领取年审手册并按年审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 新建用人单位,应在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动用工指标时进行年审申报,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年审手册。 第八条 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二月至六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八条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