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法规编号】 364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三、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 (工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交验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开业、经营。)
  
  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有效期到1998年5月1日。)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注6(注6:此条原文为: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劳动年审和工商年检验照的内容。)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是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证明,不得作为开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注7(注7:此条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深劳发[1997]144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职业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和《深圳市职业技术岗位合格证书》(下简称《职业培训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培训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负责对市属企业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属企业和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第六条 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由培训单位颁发。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班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发证审批表》或《深圳市工人岗位培训发证审批表》,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交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培训单位颁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