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经年审审查,评定为年度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如下奖励措施: (一)公开登报表扬; (二)在招调工指标审批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当年申请的紧缺、优先工种指标给予优先解决。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年审评定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如下奖励: (一)发给《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优秀单位》证书; (二)免予下年度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被举报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除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劳动业务的资格,吊销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上岗许可证,直至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在各区域内按管辖范围搞好劳动年审工作。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年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依法审核,公正评定,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出现行政过错,由市、区劳动部门追究责任;如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劳动年审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年审评分表 ┌─────┬───┬─────────────┬──────────────────┬─────┐ │内容│ 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办法 │备注│ ├─────┼───┼─────────────┼──────────────────┼─────┤ │劳动用工手│35分│办理用工手续的人数达到│应办用工手续人数每减少3%,扣1分,│居民接比例│ │续办理情况││100%,得35分;在一周内 │如已办97%的得34分,已办94%的得33│就业只适用│ │││每补办用工手续3%,将在原 │分,以此类推;未按政府规定实行深圳市│于政府规定│ │││基础上增加0.5分。│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每减少5%,扣1分。│的相关行业│ ├─────┼───┼─────────────┼──────────────────┼─────┤ │劳动合同订│15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减少10%,扣0.5││ │立和管理情││得5分;内容合法、条款完 │分,扣满5分为止;代签劳动合同,扣 ││ │况││备,得5分;签订合同各执 │1分;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扣4分;││ │││一份,得2分;建立劳动合 │签订合同未各执一份的,扣2分;未建 ││ │││同管理台帐,得3分。 │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扣3分。 ││ ├─────┼───┼─────────────┼──────────────────┼─────┤ │遵守工资分│20分│工资按时发放,并且符合工│拖欠工资每超过一个工作周的扣2分; ││ │配规定和工││资有关政策,得20分。│员工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人数占││ │资支付情况│││总人数5%,扣1分;30%的员工工资水││ ││││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此项不得分;││ ││││连续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两个月,此项不││ ││││得分;国有企业一年违反“两低于”原││ ││││则,扣2分;国有企业连续二年违反“两 ││ ││││低于”原则此项不得分。││ ├─────┼───┼─────────────┼──────────────────┼─────┤ │遵守工作时│15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凡违反工时制度加班(不含规定的36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