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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出境人员返回后,要求在一周内写出出访总结,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 三、外事纪律 (一)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出国访问路线活动,任何人不得在国外要求我驻外使馆为其申办去第三国的入境签证和改变回程路线办理经过国家的过境签证。要求出访人员严守外事纪律,不允许个人离队单独活动和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二)出境人员必须到安全局接受安全、纪律教育,要求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严禁携带机密文件出境。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情况,要严肃查处,追究个人和公司担保人的责任。 四、收缴和保管证件 (一)凡经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的“因公普通护照”,统一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集中保管。出国人员在办妥所有手续后,方可登记领取护照。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护照。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登记报失。 (三)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五天内将护照交到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四)对于逾期不交纳护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公司的出境申报权。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外事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将定期下企业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4月7日起实行。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1996年12月30日深科[1996]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的重大科技建设计划,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联审批准,即冠“深圳市”字样,成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公用技术和产业横断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工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名牌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的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8%以上。 (二)依托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三)在某一技术领域里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市或省、国家的重点科技项目,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