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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一式五份)和市发展计划局(一份)。 (二)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三)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面意见,联合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获批准的项目列入“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对工程中心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检查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中心的评议和考核;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指导、帮助、检查、监督工程中心的经常性业务等。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聘请一批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认真、公正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必须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同时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经费补助,确保组建工程顺利进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销立项的工程中心,政府部门将停拨经费,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追缴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工程中心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属无偿拨款的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和市发展计划局,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一般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中心聘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下列形式存在: (一)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隶属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