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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要有配套资金,有偿使用的单位要有资金偿还能力。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主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监督管理,即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监督把关,有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申请,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市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调查、筛选,聘请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安排项目清单; (三)市财政局与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局在初步安排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审定项目、金额、偿还比例与期限; (四)三局联合下文执行; (五)企业与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将款拨给用款单位,并通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年向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用科技三项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市属国有,使用权归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放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无偿使用的合同可免担保)各执一份; (二)合同必须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担保,凡用款单位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收或偿还。 (三)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催收到期本金与占用费。 第九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列入市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局将回收状况及时通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资金占用费每年收取一次,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用于:(1)70%转作风险准备金;(2)30%用于调研、论证、总结表彰、审计、诉讼以及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经批准后给予延期或减免。第一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延期不能超过二次,每次不能超过一年。对由于项目失败而破产的企业,由两局共同负责追回下达费用,确实追收不回的,经两局同意,从风险准备金中冲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1999年12月1日深科[199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切实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受委托的非政府性技术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