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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深科[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法规编号】 364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高新项目必须与其项目相对应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为载体,并能单独进行核算的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因提升产品或设备性能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现有产品产量而对产品品质并无实质性、突破性改变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属于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列。
  
  十四、《规定》第十一条是指:(一)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或认定,其中,申请市级新产品定型鉴定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申请科技成果认定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二)新产品试产计划由市经济贸易局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须上报省和国家的分别由市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三)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定编制,并由上述5局联合发文。(四)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优惠期间内,必须单独核算,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准办理新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返还。(五)企业收到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应计入收到返还税款当年的“营业外收入”帐户,不再重复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十五、《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技术成果,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证书的技术成果;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
  
  十六、《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
  
  十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经批准是指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所指的根据实际情况,是指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加速折旧是指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十八、享受契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使用的有效证明和交纳契税凭证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
  
  十九、凡本《规定》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和财政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企业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时将财税部门按规定减免和返还的税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帐户,作为企业研制开发基金专项使用。违者由财税部门追缴和收回减免和返还的税款。
  
  已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含本《规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注册或转移到关联企业或变更法人、名称、地点等之后仍生产同类及相关产品或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深圳经济特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享受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每年的5月份向所在地税务主管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持税务部门出具和核定的《缴纳所得税证明书》、《增值税返还审核表》、所得税返还申请表及相应的入库税单复印件,在9月底之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其中由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到市财政局办理:由特区外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分别到宝安区财政局和龙岗区财政局办理。
  
  二十一、《规定》第二十条所指的科技贡献必须涵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内容,其评价标准包括经济、社会的主要指标。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奖励奖金,受奖对象控制在3—5个,受奖资金的40%用于个人奖励、60%用于科研开发活动。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经济贸易局、人事局、财政局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0年3月14日
  
  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的内容
  
  科技成果系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作用
  
  (一)是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的实际反映;
  
  (二)是国家对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取得成果确认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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