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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深科[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法规编号】 364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四、《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是指政策的各项优惠要面向不同所有制的在深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由财政、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3—5家非政府性的技术评估机构,籍此把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客观的评估意见。同时,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估报告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五、《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是指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量每年要增加,同时使用上要适当集中、重点扶持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的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提前三个月作出规划,并公告项目指南。
  
  六、《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方可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需报经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以外的其它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总收益为该企业“投资收益”帐户盈亏相抵后之收益;“投资收益”帐户为总亏损的企业不能提取风险补偿金。已提取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弥补,上述两种弥补亏损方法不得兼用。弥补亏损的方法需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七、《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我市对出国留学人员创业的资助,是指由市人事、科技、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一次性资助金额,其中生活资助部分为3—5万元,项目研究开发资助部分为10—15万元。
  
  八、《规定》第六条所指的政府资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是指除国家级的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外,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由科技三项经费安排200万元,由政府投资计划的科研基建投资中心安排100万元;属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安排3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先后被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也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二款所指的1999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之后每年安排1000万元,是指用于深圳虚拟大学园内各大学在我市进行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合作、国际交流、网络通讯以及驻园机构和人员提供补助。由市高新办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市财政根据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管理部门提供的进站博士后名单,在规定的进站期间,经核实后安排补助经费每年每人5万元,拨至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单位,由每位博士后自主用于科研及相关的开支。
  
  九、《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八年减半征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型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的企业。
  
  已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若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日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已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企业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及资料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在汇算清缴期间清退多缴的税款。
  
  十一、对同时或交叉享受《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计算减免税年度或减免项目。
  
  十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第十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
  
  十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的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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