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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国家和地区制定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是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之一; (五)是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交流、查新、交易、提高的需要; (六)对科研工作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个人,根据市场需要开发的科技成果,取得市场承认并获得效益后,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评估、评审、行业审定或获得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应用推广并已获得效益(凭有关部门发的证明文件); (三)在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实施后取得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并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后; (四)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863、火炬、星火、攻关、新产品、成果推广等),完成后按合同要求,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并合格的; (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效益,经市科学技术局专利处确认的。 四、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事项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单位,若有二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一般应是第一完成单位; (二)成果登记不能重复,同样的项目不能在两地作重复登记,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登记号,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三)非职务科技成果的开发个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出具所在单位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登记后成果处将于二周内上网公告,若二个月内没有异议,该成果登记即获确认。 (五)科技成果一般在当年及时进行登记(如鉴定成果),最晚在两年内进行登记(如专利、计划验收等)。 五、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提供成果完成的证明文件如鉴定、验收、专利证书等交有关部门审核; (二)填写“科技成果研究公报”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三)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成果处(或委托区科技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 (四)颁发成果登记证书(公告二个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