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六条 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条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落实;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须按《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一条 局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须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五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件执行情况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