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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拟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尽量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工业开发区,经营场所周边3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 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汽车维修一类、二类企业,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汽车一、二类维修企业周围10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不受此限制)。 (二)拟经营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商业用建筑,经营场所周边2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同样项目的经营网点周围8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此限制距离为300米)。 (三)尚处于行业试点阶段的“汽车四轮定位”、“汽车快修”等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3000米(特区外为2000米)。其它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2000米(特区外为1000米)。 四、经营场所面积要求与建筑结构条件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一)一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二)二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要求使用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三)三类维修业户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求工业厂房或商业用建筑。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和污水处理及降噪设施。 五、汽车维修业户的人员条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汽车维修业户的厂长、经理必须经过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即上岗证),方能上岗。 (二)拟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 六、汽车维修业户的设备条件按国家标准执行,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汽、柴油两种)。 七、汽车维修业户应按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八、开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汽车维修行业开业审批的审批权限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受理特区外申办者的开业申请的区交通局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和评定方法开展技术条件审查工作,对符合开业条件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答复并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建档、发证。 (三)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申办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仍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别变更等业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条件均按国家标准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 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深运[1998]40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3号令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维修企业配备的质量检验人员和价格结算人员与技术工人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6号令)关于申办维修业户的“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或一定)的技术能力并能直接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要求,《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运[1998]318号)就有关培训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质按量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以切实提高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决定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