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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365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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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
  
  市局业务处室在收到有关申办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开展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
  
  (一)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由市局安技处负责协调、安排,集中三人会同申请者所在辖区运输分局的分管领导或安技科人员,前往申请者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对其人员、环境与场地、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及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二)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有关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
  
  每月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五(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召开一次审批例会,会议由市局安技处主持,安技处及有关分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参加。例会首先由安技处主办人员依次介绍各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分局人员可就其辖区内的申请件提出意见并参加表决。会议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全体同意的,予以通过;两票以内(含两票)不同意的,予以暂缓,待补齐资料或整改后复议;两票以上不同意的,予以否决。
  
  (三)办文
  
  由市局安技处主办人员按局办文程序,对审批例会通过的申请件起草有关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发文,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对审批例会未通过的申请件,办理简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宝安、龙岗两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宝安、龙岗两区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并统一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局统一办理批复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四、光明交管所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光明交管所辖区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按办文程序上报市局,提交审批例会研究,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复、发证或简复事宜。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五、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类别》申报表并按开业申请的程序办理。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名称与负责人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名称与负责人申报表》并向辖区分(区)局申请,分(区)局有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安技处登记备案并换发《技术审查合格证》。
  
  六、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由业户向分(区)局或光明交管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各分(区)局及光明交管所须及时将收回的《技术审查合格证》及由其签署了意见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申报表》交市局安技处归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报建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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