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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站名有偿使用名义向商业机构收取费用的,应立即终止上述行为,由主管部门按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 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深运[1998]318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各汽车维修业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广大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言,不论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还是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利因素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市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以厂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为主转变为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软件条件为主,实现从管“死物”到管“活人”,从管“企业”到管“全员”的综合治理。因此,决定在全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维修行业厂长(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 2.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 3.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 (二)培训学时 上述三部分培训内容中,每部分培训内容的学时分别为50个学时,对三部分培训内容的考核共计10学时,总计为160学时。 (三)培训方法 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指定的教材采取以自学为主,考前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发证 每一部分培训内容完成后,将进行单项考核,考核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单科学习《结业证书》。学员如修完所有上述三部分的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将由市交通局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该证将作为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的上岗证,并在每年度的年审中作为一个专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查,对凡未按当年度年审要求,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厂长(经理)所在的维修企业,将一律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五)实施步骤 1.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的经营者 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厂长(经理)的培训将按计划分阶段分批进行,预计在今后一年内完成。 2.对新办业户的经营者 对新办业户的厂长(经理),从1999年元月1日起将实行先培训后执证上岗的制度,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审批。 二、对价格结算人员的培训 待《深圳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工时定额》)2编制完毕,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时定额》的有关内容,再制定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其他从业人员(如质量检验员、技术工人)的培训,严格按交通部[1998]2、3号令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局培训中心、管理中心、各出租车运输企业: 培训中心和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拟定了《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局认为该《方案》是可行的,同意实施。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司机报考出租车驾驶员准许证的中间环节,防止中间人在司机承包车辆或报考准证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制度,增加训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市交通局1998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特制定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系统行风建设,树立深圳市交通行业新形象,提高驾驶员素质,加强培训工作势在必行。因此,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招考培训工作做出适当调整和改革,逐步使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