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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组长:分管维修行业的副局长注1(注1:此处原文为:组长:杨观友) 副组长:局政工人事处处长、局安全技术处处长注2(注2:此处原文为:副组长:胡剑平、马勇智) 成员:各分(区)局、光明、机场交管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注3(注3:此处原文为:成员:各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站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安技处),成员由市局安技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结合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 1.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 2.审核、检查培训计划和考核规范; 3.组织编写和审定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定评分标准; 4.按考培分离的原则,审定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对培训与考核机构聘用的教学与考务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5.对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6.审核、聘请考评员,并组织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 7.审定考试命题,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试卷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9.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各类证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 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深运[1998]410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包括港币)计价结算。原出租小汽车承包标准合同中的有关收取港币的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凡与承包司机签定了收取港币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外币(含港币)或以外币(含港币)计价结算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纠正。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油气库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深港[1999]18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天气极为异常,防雷防静电工作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港口码头特别是油气库设施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将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列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促进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根据本单位建筑物特点,检查执行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标准情况,安置好防雷设施,以消除雷电隐患。 三、制定防雷防静电检测工艺技术规程,严格按防雷防静电检测技术要求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制定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当发生雷击灾害时,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及有关部门到雷击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五、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度。各市重点防护单位应与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我局将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深运[1999]4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请的资料受理和证明文件的查验程序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