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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36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接上页]

  第八条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第九条 负责交工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提出受监工程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若出现需中间质量检验评定(如路基路面分开招标的),由质监站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中间交工检验评定。
  
  第十条 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评审工作并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组织交流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负责深圳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的资质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上级交通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质监站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工程总投资5%罚款或责令停工。
  
  第十六条 对无证或越级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转包工程者,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对质量低劣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理混乱的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降级处理、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施工和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质监站实施监督,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或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经批准边施工边通车的老路改造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监理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质监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设计、施工方案讨论会;有权去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处进行调查;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门(位)拍照和录相。在检测工作中,质监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一般由设计单位在通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送质监站。须报批的重大变更项目,报经上级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质监站。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经办报批手续的重要变更设计项目,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
  
  第二十三条 发现设计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作出更改。
  
  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有权检查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资质、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质监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质监站有权通报,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认真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以及规范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第二十七条 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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