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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36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三)监督负责入主要职责及工作划分;
  
  (四)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检验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
  
  (五)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要求;
  
  (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监人员联系地址、邮码、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 对实行监督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关质量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均应及时报送质监站。监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签证工作,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由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略);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工程完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监理单位应对竣工工程提出监理报告,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十九条 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须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工程现场检查通知单》(表6略)。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向监理、施工单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进行资信登记后方可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 无论是来自建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送报《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略)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五十二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日向质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略),质量监督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意见书》(表10略),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验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等级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略),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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