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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行“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或补助投资中抵扣拨付。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字8152002号规定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费按工程目总概算的2.25‰收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送检单位、受检施工单位计取。 第八章 (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 (3)负责供应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4)未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就使用工程的。) 第六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十条设计单位无证擅自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退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任务; (2)非法转包、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4)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测证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7)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 第六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二条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质监站要求建设单位辞退、撤换监理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收缴监理证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对无证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将要求建设单位予清退。) 第六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三条检测单位(含施工、监理自检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除令其更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清退出场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四条监督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或因索贿受贿而降低了质量标准及隐瞒质量事故者,或伪造检验资料者,或采用违纪手段“吃、拿、卡、要”者,取消其监督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五条上述处罚,由质监站发出《公路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