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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36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接上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公路规费。
  
  第五十条 公路规费收入须严格划清发生期限:
  
  (一)核算月份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本月的收入数;
  
  (二)年终结算一般应于12月20日止为本年度收入数。凡提前办理下年度征收的应列为下年度收入。
  
  第五十一条 公路规费收入会计核算形式统一采用单独设帐的结算方式,统一使用复式借贷记帐方法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规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公路规费征收的专用凭证,包括《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定额手续费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三类。
  
  第五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须设立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发、审核、销存工作,贯彻统一管理、分级领用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票据实行专柜保管,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因故遗失票据,应即报告征稽处,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征稽所、稽查队向征稽处申领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票据的领用数量,并填报《公路规费票证申领单》,定期到征稽处领取。征稽处签发《票证调拨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将第二联交征稽所或稽查队。
  
  (二)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收支登记簿》。对领回的票据与《票证调拨通知单》(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票据收支登记簿》上做好收入登记。
  
  第五十七条 开票员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和交还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发放明细帐》,详细登记票据的发放情况。
  
  (二)开票员一般应于当天开票前向票据管理员申领所需票据,下班后将已用和未用的票据交还票据管理员,并填写《公路规费缴销凭单》一式三份,办理缴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应做好各个开票员的领、用、销、存票据的登记工作。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于做到每天领、交票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必须保证票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使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联、重号、损毁、残页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报征稽处。征稽处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冲减和核销处理。
  
  第五十九条 票据按先领先用原则,按连续票号使用,不得无故空号跳号;票面记载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否则应予作废。
  
  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并经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签认后,与有效票据一起装订,不得擅自撕毁。作废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报销联应随附审核。
  
  第六十条 补缴公路规费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应随附审核。如将《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存根联或补费的缴讫证错给车主,应当及时追回,原则上不超过3天。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根据原来的电脑库存资料打印《遗失声明》,经征稽所负责人签认后,连同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并报征稽处。
  
  第六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须每天对票据进行审核。票据审核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应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六十二条 票据审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定额手续费收据》发出的数量与收入的款项是否相符;
  
  (三)《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有效期与实际征费额是否相符;
  
  (四)征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征费吨位与核定吨位是否相符:
  
  (六)减免公路规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无注明减免原因;
  
  (七)减免滞纳金、罚款手续是否完备;
  
  (八)报停车辆启用日期与实征日期是否相符;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方面。
  
  第六十三条 补发或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须经征稽所负责人同意,并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主遗失《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申请补发的,须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复印件随附审核;车主同时遗失其报销联的,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随附审核。
  
  (二)车主更换车牌号等原因申请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征稽所须将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收回随附审核。
  
  第六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免滞纳金,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的,征稽所负责人须在《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和存根联上签认;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的,须将《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第三联随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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