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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报停车辆启用开征时,须将车辆报停收据和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随附审核。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造成公路规费少收的,须如数追回少收部分。因征稽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须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已用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非定额收据》分别以50份为一本按顺序装订,其存根联或入帐联由征稽所作入帐原始凭证,其审核联连同《公路规费收入月报表》、《票据销存领用月(季、年)报表》一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六十八条 《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非定额收据》入帐联,保存期从下年度1月1日起算至15年。保存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九条 《定额手续费收据》存根联经核实帐票相符后,每月清点造册,报送征稽处统一销换。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员因故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以及征稽处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第十二章 统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征稽处和征稽所设立统计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统计工作。征稽所统计人员接受征稽处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 统计人员须遵守统计法规。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须及时上报,数据准确,表格规范,如实反映工作动态,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第七十三条 征稽所月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月24日;各类月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应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七十四条 征稽所如出现电脑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无法及时生成统计资料或软盘资料,须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十三章 文明礼貌 第七十五条 征稽人员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车主服务的思想,做到依法办事,热情周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分工合作。 第七十六条 征稽人员上岗须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号牌,做到仪表整洁,容貌端庄,举止有度。 第七十七条 征稽人员在征费过程中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车主争吵,不得刁难和辱骂车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征稽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条例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确保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使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是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深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广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监站的监督。 第四条 凡深圳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地方道路)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属我市公路质量监督范围,必须由质监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监站的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的实施细则。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参与审核承建深圳市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第七条 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制定和监印公路工程检查、监理、检测、试验规范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