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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者,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将其清退、撒出工地。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处罚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处罚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处罚或停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办法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的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本工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初步)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完成原材料和施工中的试验,建立试验(原始)台帐,填写试验单。各项工程的检验单、监理记录、施工记录等,应在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时提交查阅。 第三十六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对需检查的项目提前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抄报质监站;对质监站抽查意见必须按时回复;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对质量监督人员所做的决定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有权向质监站反映。质监站在调查审核后所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监理、施工单位应立即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问题之外所提出的非分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和质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工程质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四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1略),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三)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四)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和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五)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副本;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七)《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表2略)手续,作为申领《开工证》的主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日内对第四十一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向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4略),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一周内到质监站补办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并对监督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等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