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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沙鱼涌码头:4.7海里 下洞码头:4.0海里 大亚湾核电站码头:3.0海里 三、拖轮辅助作业时间 (一)西部港区 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黄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225分钟。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下洞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沙鱼涌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本通知未规定的拖轮辅助作业时间,由拖轮公司与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按实际情况自行商定。 四、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 深圳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由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自定,并报市港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包干范围:集装箱自支线船卸箱起至干线船集装箱离港止。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9日发布1999年2月修订深公路[199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稽管理,规范办事程序,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规费征稽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的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含征稽处、征稽所、稽查队)和车辆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依法行使公路规费征稽职权。在征稽工作中,须依照本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包括公路规费应征车辆和公路规费免征车辆。 第二章 车辆入户 第五条 境内车辆入户,应征车辆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一)新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及其1—4页复印件;注1(注1:此项原文为:(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注2(注2:此款原文为: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旧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或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车辆转籍介绍信; 6.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六条 入境车辆入户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行政管理机关一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五)海关签证簿封面及1~3页复印件; (六)国内驾驶证复印件; (七)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3(注3:此项原文为:(7)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原件和海关签证簿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三章 车辆报停与启用 第七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由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三)全部车牌;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报停申请表》由征稽所存档,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八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属超期报停,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后即延续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