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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2-10-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一、宝安、龙岗分局分别负责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企业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分局对上述企业及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特控企业及由国家局、省局核准名称的企业除外。
  
  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按上述分工进行办理。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受理的分局不一致的,由核准企业名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移交给受理企业登记的分局。
  
  三、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企业新地址在特区内的,由宝安、龙岗分局核转后到注册分局办理登记,宝安、龙岗分局一并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注册分局;企业新地址在宝安或者龙岗区的,由原地址所在分局核转到新地址所在分局负责登记,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新地址所在地的分局。原在注册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的仍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四、各辖区分局企管科、注册登记室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内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核对盖章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注册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办理。
  
  六、宝安、龙岗分局企业登记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工商[1995]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8日深工商[2000]130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各分局负责商号查重。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与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完全相同。
  
  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随意冠以“中心”、“总汇”等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有关分局此项业务咨询,由注册分局负责解答。
  
  对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因被主管部门撤销或逾期已不存在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投资人必须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原有的非法人私营企业要进行规范登记。属个人投资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合伙投资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在换照中,对上述企业的年检一并办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
  
   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深工商[2000]20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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