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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的健康证;)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 第二条 从业人员中(包括业主)非本市户口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 所有从业人员均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严禁传染病患者从事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 发廊、美容店的从业人员应与其经营规模(场地、设施)相适应,不准超过登记核准的人数。核定从业人员质数时,原则上1名美发(美容)师配1名小工,如本店只有1名美发(美容)师则可配备2名小工;2名美发(美容)师可配备3名小工。由此类推。 第五条 发廊、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要求灯光明亮,通风透气,用具消毒清洁。用于美容的间隔墙高不准超过1.5米。严禁设置暗格或封闭式的洗头间、阁楼。店内不得有隔房、套房。 第六条 对发廊美容店的场所和设施,由工商所负责实地验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办发廊、美容店的,由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过去已将审批权下放给工商所的要收回。 第八条 发廊、美容店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经营者的姓名、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色情手段招揽生意。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从业人员上班时要着工作服、佩戴“服务证”,并公开姓名、工种、附免冠照片,其中美发、美容师资格证(复印件)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显眼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业主与管辖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发廊、美容店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持照人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廊、美容店执照。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不得重新登记发照。) 第十三条 发廊、美容店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执行。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宝安、龙岗工商分局(以下并称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局)名义,对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军办企业、特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市局负责。 二、分局公司登记的程序、政策与市局一致。市局应加强对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对公司登记中的问题,分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市局。 三、宝安、龙岗区涉及“产业导向目录”内限制项目及需审批的行业、项目,是否由市有关部门授权或部分授权给区有关部门,由市局向市政府请示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定。 四、注册分局负责协调分局公司登记工作,代表市局对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分局作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可随时予以纠正。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分局电脑联网。联通公司名称登记库、公司开业登记库、变更登记库和注销登记库。具体方案由信息中心制定。电脑联网费,分局一端部分由分局承担。 六、公司登记由各工商分局企业登记科办理。企业登记科配备18名工作人员,下设三个小组,八个工作岗位。各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正、副科长各一名; 咨询组:4名 咨询员:2名 名称预先核准:2名 审理组:6名 受理员:4名 初审员:2名 终审员:正、副科长和分管局长负责 证照组:6名 执照打印:2名 发照:2名 档案管理:2名 七、核准权限:公司开业登记由分局分管企登的局领导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登记由企登科长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