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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可用复印件,但封面应盖上办案机关的公章)。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凡须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由市局各办案机构归口上报,同时抄送市局法制处。 各分局应在立案后5日内填写《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迳报市局归口办案机构;结案后20日内再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除向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向市局备案。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分局应在下季度的10日前填写好《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市局法制处,同时抄送市局各对口办案机构。 各工商所在其权限内处罚的案件,凡符合向市局及以上领导机关备案的,按前款规定由分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备案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章立卷 第四十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依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卷装订。每卷不超过200页为宜。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件应按顺序装订,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应装入案卷。案卷装订的内容与顺序(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已注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办案机关案卷装钉的内容与顺序 一、正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交待、陈述和申辩材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七)核审意见表;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包括罚没收据、没收财物拍专卖清单、拍卖变价款收据、假冒伪劣物品销毁审批记录表、无主财物处理清单等); (十一)送达回执;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二、副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呈批表; (四)案件讨论纪录; (五)结案呈批表; (六)销案报告表;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八)搜查建议书; (九)收容申查建议书; (十)案件复查材料; (十一)有关领导指示、审批意见; (十二)检举记录表、检举材料; (十三)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宣通[1997]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媒介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动员广大市民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共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一定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宣传好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如环保、禁毒、双拥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和版位。 (一)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二)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属市政府投资共建的户外公益广告媒体,应发布公益广告,不能改为发布商业广告。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每年应自行设计、发布1—2块户外公益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共同出资、共同设计,最少发布一块户外公益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