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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2-10-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八条 各分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对验资机构进行定期专项联合检查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深工商[1997]7号)

  
  近年来,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验资机构有法不依,工作程序不规范,甚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遵守行业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一些申请工商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助长了以欺骗手段取得工商执照的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严厉打击在工商企业注册及其它经济活动中的虚假欺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的验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抽调一人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
  
  二、检查内容、时间:检查各验资机构本年度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1月至12月。
  
  三、检查办法:由联合检查组随机抽查每一被检单位本年度出具的一定数量的验资报告,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确定每一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合格率。为分清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审计责任和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的会计责任,在深各银行应随时配合务会计师事务所按规范程序核对企业临时帐户中的注资情况。
  
  四、评定信任等级:根据抽查各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的合格率,依次评出“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等三类,具体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五、奖惩措施:对检查评出的“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三类验资机构,以五部门联合发文进行通报。对“信任”类验资机构,通过新闻媒介予以表彰和推介,工商部门在保障其进行正常验资业务的同时,优先安排专项验资业务;对“基本信任”类验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对“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除通报批评外,在日常的验资业务中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检查评定后一年内,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暂停其验资业务的处分,市工商局对其出具的验资证明不予承认。待不信任期届满后,根据该机构整改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审核意见,重新恢复其验资资格。对连续二次被评为“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注:此条原文为:五、奖惩措施:对检查评出的“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三类验资机构,以五部门联合发文进行通报。对“信任”类验资机构,通过新闻媒介予以表彰和推介,工商部门在保障其进行正常验资业务的同时,优先安排专项验资业务;对“基本信任”类验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对“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除通报批评外,在日常的验资业务中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检查评定后一年内,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暂停其验资业务的处分,市工商局对其出具的验资证明不予承认。待不信任期届满后,根据该机构整改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审核意见,重新恢复其验资资格。对连续二次被评为“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
  
  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深工商企[1997]14号)

  
  为尊重我市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即穆斯林群众)的生活习惯,规范深圳市清真餐饮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清真饮食服务(包括清真糕点、膳食、冷食、肉食的制作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注册登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二、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申领“清真”标志。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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