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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2-10-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1:原标题中此处为:深圳市劳动局,根据
  
   深府(1999)119号文,电梯管理职能从市劳动局划转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文件中作相应调整)
  
   (1991年4月10日深工商企[1991]12号)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一条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在我市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电梯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梯企业必须取得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业务,外省市电梯厂家的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本厂电梯产品保修期内的保修业务,不得参与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电梯企业,须向工商局提交:
  
  (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认可证”;
  
  (二)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深圳市电梯安装安全认可证”。
  
  第五条 市工商局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安全认可证”上所列业务范围,确认电梯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实登记。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电梯企业应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市劳动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持有关审核资料,到市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复审不合格的,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梯企业,其法人代表即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否则,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经市工商局认可的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 各类电梯企业必须严格按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其安全资格并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电梯企业及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将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6月26日深工商综[1995]10号)

  
  为强化对个体发廊美容店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美发、美容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克服不良影响和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个体发廊美容店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办个体发廊美容店,申请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美发美容《岗位合格证》;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待业证、离退休证、辞职证、停薪留职证、无业证等有效证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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