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2-10-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八、住所在两区的公司在名称中可分别在商号前加宝安、龙岗字样。
  
  九、市局统一向省局领取空白执照和《名称预先登记证》并负责保管。分局可根据需要到市局领取盖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签的空白执照和“名称预先登记证”。市局、分局领取和发放空白证照应指定专人负责,造册登记,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十、公司注册号,由市局分段划给分局使用。为区别发照机关,可在公司执照号上加“宝”、“龙”字样,如宝安分局发照,执照号为“深宝司××××号”;龙岗区发照,执照号为“深龙司××××号”。
  
  十一、公司登记的工作场所,应分为受理厅(包括咨询、名称预先登记、受理、发照等工作),内部办公室(进行初审终审等工作)和电脑室三个部分。
  
  十二、市局负责对分局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注册分局组织实施,采取集中授课与实习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以跟班上岗实习为主。
  
  十三、公司登记的各类文件及表格,由市局统一制作。
  
  十四、分局以市局名义对所注册的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变更登记费,使用分局发票。所收注册费和变更登记费减去上缴国家、省局后的50%每月一次定期上缴市局。
  
  十五、分局注册的公司企业,应有两份档案,一份由分局留存,一份送注册分局,每月集中一次送达。
  
  十六、注册分局指定两位同志负责协调工作。分局要抓紧做好机构、人员和场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经市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始授权正式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注:原文为“区局”的统一改称为“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深工商[1996]34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