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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法规编号】 36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二)

[接上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
  
  │委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国别││
  
  │调查├─────────┼─────────┴───────┴──────────┤
  
  │者基│住所││
  
  │本情├─────────┼─────────┬───────┬──────────┤
  
  │况│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调查者类型 │境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
  
  │││境外个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机构办事处││
  
  ├──┼─────────┼────┴──┴──────┴──┴───────┴──┤
  
  ││项目名称││
  
  │├─────────┼────────────────────────────┤
  
  ││调查目的││
  
  │├─────────┼────────────────────────────┤
  
  │调查│调查范围││
  
  │项目├─────────┼───────────┬───────┬────────┤
  
  │基本│调查时间││合同金额││
  
  │情况├─────────┼───────────┴───────┴────────┤
  
  ││调查对象││
  
  │├─────────┼────────────────────────────┤
  
  ││调查组织方式││
  
  │├─────────┼────────────────────────────┤
  
  ││调查结果的││
  
  ││提供使用方式││
  
  └──┴─────────┴────────────────────────────┘
  
  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国统审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深统信通[1998]88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日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代码│分类及构成│
  
  ├─────────────┼───────────────────┤
  
  │1 │公有经济│
  
  │11│国有经济│
  
  │12│集体经济│
  
  │2 │非公有经济│
  
  │21│私有经济│
  
  │22│港澳台经济│
  
  │23│外商经济│
  
  └─────────────┴───────────────────┘
  
  
第四条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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