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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附件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继续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2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对1992年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便准确反映和研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二、修订原则和依据 本次修订,我们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原则。 在理论上,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际情况看,鉴于我国企业的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已经改制的企业与正在改制的和尚未改制的企业交错混在一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类型的研究需要也是多方面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订内容 基于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并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具体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2、《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制定的一套如何推算经济成分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推算办法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