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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