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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法规编号】 36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二)

[接上页]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
  
  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
  
  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了以下四类: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我们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br /  br /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深统信通[1998]100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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