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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接上页]

  ││││││││1200平方米。│││
  
  │化├─┼───────┼────┼─────┼─────┼───────┼──────────────────┼──────┼───────────────┤
  
  │体│9 │体育场││250~300││25000~30000│设置4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建筑与室 │10││
  
  │育│││││││内场馆由体育主管部门酌定。│││
  
  │├─┼───────┼────┼─────┼─────┼───────┼──────────────────┼──────┼───────────────┤
  
  ││10│文化广场│5 │100 │50│1000│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
  
  ││││││││救灾场所。│││
  
  │├─┴───────┼────┼─────┼─────┼───────┼──────────────────┼──────┼───────────────┤
  
  ││小计│101~131│420~500│││││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
  
  │││││││││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
  
  ││11│综合超市│350 │300 │1500~2000│││4~6│尽量独立设置,并适度集中。│
  
  │││社区菜市场│││2000│││││
  
  │├─┼───────┼────┼─────┼─────┼───────┼──────────────────┼──────┤│
  
  │商│12│再生资源回收点│10│10│10~20│││││
  
  │业├─┼───────┼────┼─────┼─────┼───────┼──────────────────┼──────┼───────────────┤
  
  │服│13│其它商业服务│340 │190 │││可设置药店、便民连锁店、书店、餐饮│4~6│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务│││││││、修配等。││餐饮、修配等门店不得安排住宅│
  
  ││││││││││底层,布局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
  
  ││小计│700 │500 ││││││
  
  ├─┼─┬───────┼────┼─────┼─────┼───────┼──────────────────┼──────┼───────────────┤
  
  ││14│储蓄所│14~21││150~200││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0.6~0.7│可设于住宅底层。│
  
  ││││││││户可酌情安排。│││
  
  │├─┼───────┼────┼─────┼─────┼───────┼──────────────────┼──────┼───────────────┤
  
  │金│15│银行分理处│30~50││1500││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一处。 │3~5││
  
  │融├─┼───────┼────┼─────┼─────┼───────┼──────────────────┼──────┼───────────────┤
  
  │邮│16│邮政所│25—36│25~36│250~350│250~350│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
  
  │电│││││││户可酌情安排。│││
  
  │├─┼───────┼────┼─────┼─────┼───────┼──────────────────┼──────┼───────────────┤
  
  ││17│邮局│40~50│40~50│1500~2000│1500~2000│设独立性场院。│3~5││
  
  ├─┼─┼───────┼────┼─────┼─────┼───────┼──────────────────┼──────┼───────────────┤
  
  ││18│电话局│80~133 │60~100 │3~5万门│3—5万门│10万人以上的开发区设中心局。│3~5││
  
  ││││││4000~8000│3000~5000;││(3万门支局) ││
  
  ││││││;│5~10万门 ││6~10 ││
  
  ││││││5~10万门 │6000~8000││(3~5万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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