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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接上页]

  ││13│社区服务分中心│20~30│30~40│150~225│210~315│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有社区服务中心│2000~3000│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的不另设社区服务分中心。│户/处│。│
  
  │├─┼───────┼────┼─────┼────┼──────┼────────────────────┼─────┼───────────────┤
  
  │社│14│综合服务部│41│50│130 ││包括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取奶点及│0.3│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区│││││││其它便民服务项目,宜结合居委会设置。│││
  
  │服├─┼───────┼────┼─────┼────┼──────┼────────────────────┼─────┼───────────────┤
  
  │务│15│存自行车处│600~720││6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 │0.09~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
  
  ││││││1000││方米建筑面积。│0.15 │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
  
  ││16│居民汽车场库│2857~│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17143 ││││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 │││
  
  ││││││││10%控制。│││
  
  │├─┴───────┼────┼─────┼────┼──────┼────────────────────┼─────┼───────────────┤
  
  ││小计│3518~│973~983││││││
  
  │││17934 │││││││
  
  ├─┼─┬───────┼────┼─────┼────┼──────┼────────────────────┼─────┼───────────────┤
  
  │行│17│社区居民委员会│20~28││150~225││2000~3000户/处。│0.6~0.9││
  
  │政├─┼───────┼────┼─────┼────┼──────┼────────────────────┼─────┼───────────────┤
  
  │管│18│物业管理处│70│70│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理│││││││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
  
  ││小计│90~98│70││││││
  
  ├─┼─┬───────┼────┼─────┼────┼──────┼────────────────────┼─────┼───────────────┤
  
  ││19│密闭式清洁站│10│12│120 │150 ││0.7~1.5││
  
  │├─┼───────┼────┼─────┼────┼──────┼────────────────────┼─────┼───────────────┤
  
  ││20│公厕│10│10│50│60││0.4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
  
  ││││││││││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
  
  ││││││││││其它建筑内。│
  
  │├─┼───────┼────┼─────┼────┼──────┼────────────────────┼─────┼───────────────┤
  
  ││21│公交首末站│30│200 │300 │2000~3000││1 ││
  
  │├─┼───────┼────┼─────┼────┼──────┼────────────────────┼─────┼───────────────┤
  
  ││22│市政站点│20~│16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设锅炉房时采厨括弧内指标。│
  
  │市│││(150) │(630)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建筑100~130│││
  
  │政│││││││平方米/千人;│││
  
  │公│││││││△开阔所1万~1.5万户设一处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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