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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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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增加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噪音、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增加校园绿地,积极倡导园林化校舍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农村继续推进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从小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4.禁止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邪教活动在思想文化方面对儿童的渗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从儿童抓起,全面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教育和无神论教育,用正确的思想理论、高尚的道德观念、健康的社会意识来占领校园,影响社会。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大力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查缴反动宣传品和非法宗教出版物。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大众传播媒体要牢牢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5.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检查、监督力度。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宣传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完善儿童食品、用品和各类设施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边远贫困地区、农牧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不断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帮助各族家长增强养育、教育儿童的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起家长的义务与职责,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6.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与投入,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反复性流浪;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妇儿工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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