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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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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保障妇女参政权利
  
  ——干部队伍中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干部数量逐年有所增加;
  
  ——自治区、地(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
  
  ——女性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处级女干部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2.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
  
  拓宽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提高女干部继续教育比例,不断改善女干部的知识结构,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提高后备女干部比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女干部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
  
  自治区宏观决策
  
  将妇女参与自治区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自治区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民主参与的进程。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自治区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逐步提高。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女性有优先权。
  
  ——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在选拔、聘用、晋升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加强对优秀的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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