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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一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2年4月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 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
  
  3.农转非计划
  
  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5.非公司工业企业
  
  6.工会开办企业
  
  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
  
  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
  
  9.市级企业集团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
  
  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
  
  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
  
  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
  
  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路桥收费站设置
  
  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术专项
  
  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
  
  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
  
  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5.汽车延期报废
  
  6.汽车准购证发放
  
  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
  
  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
  
  9.电镀生产许可
  
  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
  
  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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