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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五、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的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
  
  六、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市镇一级(不含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系统设在镇的下伸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深人发[1995]36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全日制大中专自费毕业生不享受此项待遇)。
  
  七、从外地或本市企业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后先作低一职安排,后又提升了职务(即与原任职务平级)的,其作低一职安排的任职时间可以与现任职务、原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
  
  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津贴(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效益予以核定,一般按40%安排,经济效益好的可稍高一些,最高不得超过50%。
  
  九、计算1993年10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时,物价补贴的扣除额为每人每月219元,并以此数额作为计算这三个月的奖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基数。
  
  十、对于高套职务工资的人员,应按照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5号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获奖称号(原件)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予以高套,也不得把获奖项目的骨干成员当作第一、二完成人予以高套,临时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各区人事局要将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备案,以便审批时核对。
  
  十一、深人发[1995]33号中第五条第(六)点关于向上浮动工资档次人员,其实施范围不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区政府农林水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农科中心。
  
  十二、根据深入发[1995]33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对于1994年12月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以1994年12月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计算1995年度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晋升后,尚未达到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其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在晋升后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档次。
  
  十三、深人发[1995]36号附表一、附表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定级职务工资档次”,所指的是相应的工资标准,不是指享受表中相应职务的待遇。因此,在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应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从事会计、出纳工作,具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会计证的,按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幼儿园保育员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
  
  十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任行政职务,如按技术工人工资表所套改的工资额,高于按其聘任行政职务所套改工资额的,可按技术工人的工资额套改。如这次选定按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后,不能再聘任为干部,不得“两头占”。
  
  十六、1995年9月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1995年度晋升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范围。
  
  十七、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律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13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5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4]21号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时高套职务工资档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人员可高套两档职务工资:
  
  (一)1984年以来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1988年以来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1992年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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