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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主任护师│工资标准│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
  
  ││提高10%的│ 429│ 473│ 517│ 572│ 627│ 682│ 737││││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副主任护师├─────┼──┼──┼──┼──┼──┼──┼──┼──┼──┼──┤
  
  ││提高10%的│ 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主管护师├─────┼──┼──┼──┼──┼──┼──┼──┼──┼──┼──┤
  
  ││提高10%的│ 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
  
  │护师├─────┼──┼──┼──┼──┼──┼──┼──┼──┼──┼──┤
  
  ││提高10%的│182 │197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护士├─────┼──┼──┼──┼──┼──┼──┼──┼──┼──┼──┤
  
  ││提高10%的│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
  
  ││工资标准│││││││││││
  
  └─────┴─────┴──┴──┴──┴──┴──┴──┴──┴──┴──┴──┘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深工改行字[199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套改和工资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统一通知如下:
  
  一、1983年的工资级别为中教5级及以上、小教3级及以上,1984、1987年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原工资级别已分别套特薪20、24、28级的中小学教师,现在不管是否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都可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从本人定为中教5级、小教3级时起算。
  
  二、按粤人薪[1994]2号通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原行政“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原行政18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套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地(专)、县(处)级待遇时起算。
  
  三、按深办发[1988]32号通知,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指办理离休时的职务工资,下同)补贴到特薪32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我市副局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7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3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正科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19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科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上述人员的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相应薪级之月起算。
  
  四、现为工人身份,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副镇长以上职务,或经党代会选举产生任镇以上党委委员(脱产),其任期内按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任期届满没有连任、又没有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仍按工人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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