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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注: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是指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按工人基本工资30%计算的数额)。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事业单位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五)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本人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均按全额发给。 五、其他具体问题 (一)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7级(含)以上、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的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6级(含)以下的,按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职务的,暂按下列办法套改职务工资: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6级(含)以下的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7级(含)以上、16级(含)以下的,比照助教套改职务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比照讲师套改职务工资(以上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评聘制度和其他待遇)。 (二)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任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如现已为主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 (三)事业单位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四)市、区党委常委兼任市、区公安局长的,按市、区党委常委职务套改工资。 (五)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其津贴(活工资,下同)在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其经费按所在单位的类别及财政开支规定解决。 1.在麻风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专业的技术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2.在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年中从事8个月以上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0%;在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在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 3.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比例提高8%;天线工津贴比例提高10%。 4.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第一线生产的人员,其津贴部分的提高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养护水泥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5%;养护沥青(渣油)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8%;养护沙土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10%。以上提高津贴部分,由公路部门统一建立公路养护津贴,不计入本人基本工资,按各人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参加浮动分配。 5.在一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在城区以外从事水库管理及堤围管理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长年(一年中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在镇以下(含镇)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放牧、畜禽防疫、检疫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