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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二档││││││
  
  ├─────────┼──┼──┼──┼─┼─┼──┼───┼──┼─┼──┼─┼──┤
  
  │大专│195 │595 │228 │90│14│65│科员│63│7 │630 │ 5│242 │
  
  ││││││││一档││││││
  
  ├─────────┼──┼──┼──┼─┼─┼──┼───┼──┼─┼──┼─┼──┤
  
  │本科│205 │630 │242 │90│13│77│科员│75│9 │670 │ 9│256 │
  
  ││││││││二档││││││
  
  ├─────────┼──┼──┼──┼─┼─┼──┼───┼──┼─┼──┼─┼──┤
  
  │学制六年以上本科│220 │670 │256 │90│13│77│科员│99│11│710 │11│270 │
  
  │生、双学士、未获硕│││││││四档││││││
  
  │士学位研究生│││││││││││││
  
  ├─────────┼──┼──┼──┼─┼─┼──┼───┼──┼─┼──┼─┼──┤
  
  │硕士│240 │注4 │注4 │90│12│92│副科│09│13│ 750│13│ 284│
  
  ││││││││三档││││││
  
  ├─────────┼──┼──┼──┼─┼─┼──┼───┼──┼─┼──┼─┼──┤
  
  │博士│270 │注4 │注4 │90│11│111 │正科│116 │15│ 795│15│ 299│
  
  ││││││││二档││││││
  
  └─────────┴──┴──┴──┴─┴─┴──┴───┴──┴─┴──┴─┴──┘
  
  注:1.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生执行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转正后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1档;硕士研究生,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3档(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硕士生至1994年12月底尚未达到13档次的,按13档次执行。
  
  3.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试用期全国标准工资按90元发给。
  
  4.硕士、博士毕业生,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部分不设试用期标准,直接按定级标准执行。
  
  附表2 深圳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期(初期)和见习期(初期)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见习期(初期)工资│见习期(初期)期满后定级工资│
  
  │├──┬──┬──┼──────┬──────┬────┬────┤
  
  ││全国│特区│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标准│津贴│津贴├───┬──┼───┬──┼─┬──┼─┬──┤
  
  ││工资│标准│标准│职务│工资│职务工│工资│档│标准│档│标准│
  
  │││││工资│标准│资档次│标准│次││次││
  
  │││││档次││││││││
  
  ├────────┼──┼──┼──┼───┼──┼───┼──┼─┼──┼─┼──┤
  
  │高中、中专│180 │565 │214 │技术员│150 │六级职│ 145│ 5│595 │ 5│228 │
  
  │││││一档││员一档││││││
  
  ├────────┼──┼──┼──┼───┼──┼───┼──┼─┼──┼─┼──┤
  
  │大专│195 │595 │228 │技术员│162 │六级职│ 157│ 7│630 │ 7│242 │
  
  │││││二档││员二档││││││
  
  ├────────┼──┼──┼──┼───┼──┼───┼──┼─┼──┼─┼──┤
  
  │本科│205 │630 │242 │助教│179 │五级职│ 174│ 9│670 │ 9│256 │
  
  │││││二档││员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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