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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二)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应先确定其行政领导职务或行政非领导职务,然后按政策杠子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任行政职务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将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2.现任行政职务低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的,可将调动前原任高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3.调动前本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现任行政职务为正副科级的,可将聘任为讲师(含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现任正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处级的,可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局级的,可将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三)行政人员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而改任低一级行政职务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仍按原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四)落实政策人员中,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五)精简退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原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可将原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本人毕业(结业)后统一分配或者回原单位工作,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挂职锻炼干部以在派出单位所担任的实际职务计算任职年限。挂职锻炼期满回单位后升了职务,其挂职期间的职务与晋升的职务是同级的,可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挂职期满后继续留下工作,并担任了高于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的,按现任高职及任职年限套改工资(正处级干部任我市副局级职务视为提升)。
  
  (八)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后,按处分后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受处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有间断的,应减去其间断时间。
  
  (十)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按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套改的,其现任职务的年限可与原任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一)对未列入全国工资标准表的五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其工资套改办法如下:
  
  1.公证人员、律师按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3.档案专业人员按照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3)。
  
  4.实验技术人员按本文附表4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在实施中对有关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人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二周年)不再续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原聘任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2.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被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符合第1项条件而待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按新聘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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