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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接上页]

  六、按国办发[1993]85号和粤人薪[1994]16号规定,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2年。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证书的,学徒期可缩短一年,工资待遇按学徒期第二年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
  
  上述人员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按规定执行:即新招收的工人(合同制),工作时间未满半年,按第三档标准发给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工作时间满半年,技工执行第五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普通工执行第四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及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七、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其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见附表4、附表5。
  
  八、其他新吸收的人员,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其中,原属职工、现录用为机关干部的,如需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分别低一个级别、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原属职工、现招收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试用期满后,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吸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工资待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经部队师级以上批准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同类人员确定后,再高定一档(此规定不含特区津贴档次和保留津贴档次)。
  
  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原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本人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工资不变。
  
  十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结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待遇执行。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其定级工资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生的定级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执行。
  
  十二、经批准招收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从批准聘用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十三、临时工在本单位直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年限满三年的,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从批准招工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确定。
  
  十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需填写《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级工资审批表》或《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注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深圳市国家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 试用期工资 │ 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 │
  
  │├──┬──┬──┼─┬─┬──┬───┬──┬─┬──┬─┬──┤
  
  ││全国│特区│保留│基│级│级别│职务│职│特│特区│保│保│
  
  ││标准│津贴│津贴│础│别│工资│工资│务│区│津贴│留│留│
  
  ││工资│标准│标准│工││标准│档次│工│津│标准│津│津│
  
  │││││资││││资│贴││贴│贴│
  
  │││││标││││标│档││档│标│
  
  │││││准││││准│次││次│准│
  
  ├─────────┼──┼──┼──┼─┼─┼──┼───┼──┼─┼──┼─┼──┤
  
  │高中、中专│180 │565 │214 │90│15│55│办事员│60│ 5│595 │ 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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