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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199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南粤杰出教师”; (五)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四级及以上的老教授、老专家。 二、下列人员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1985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星火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三、如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获得两项以上称号或奖励的人员,只能按其中的一项高套职务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按照办理。并按其高套后达到的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按奖励规定相应高套档次。(深人发[1996]4号取消了此条规定。) 六、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两个套改实施办法(深府办[1995]66号)有关高套工资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获奖证书原件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市直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将信息一并填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信息采集表》,录入工资套改软件。 七、符合本通知高套的职务工资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从授予称号或获奖的下月起按高套后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试用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在我市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限于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不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在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离开的,其高定的一档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他们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 五、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要求,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论是安排当干部还是当工人,其职务(岗位)工资应比按时转正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低一档(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