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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单位: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配合单位: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稳步推进收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行政性收费项目,逐步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审批环节的收费),规范一批行政机关收费。着重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竞争较为充分并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重要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实行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改革开放办、各有关主管部门 九、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实现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率100%。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改变由企业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安置方式,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参保率,使年底前全省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全面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房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改革开放办、工商局、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资源重组和公平竞争。年底前要完成若干家省属及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多元投资主体改革。全面推进省属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和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今年要争取80%的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切实把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继续推行医药分开、门诊药房改零售药店的改革试点。推进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产权联合实现规模经营和连锁销售,完成2至3个设区市药品经营企业与县(市、区)药品企业的联合重组,县(市、区)药品企业改制为基层配送中心。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有关补偿政策。 牵头单位: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配合单位: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 十一、调整分配格局。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形成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大胆探索职工、经营者持股、期权期股、技术入股等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省属11家重点骨干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加以推广。加大反贫困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经贸委、人事厅、农业厅、改革开放办、地税局 十二、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重点推动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申请发行A股,选择产业方向好、效益高的三资企业特别是台资企业进行境内上市试点,全年力争有5家企业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继续推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推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工作。努力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研究出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关政策措施,扶持厦门汽车等一批有优势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做大做强。对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加强跟踪指导,继续做好闽东电机等困难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研究出台有关鼓励政策,率先在科技园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引人风险投资。 牵头单位:省改革开放办 配合单位: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工商局、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 十三、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健全土地收储的各项制度,研究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办法,建立围垦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全面推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和土地挂牌出让制度,探索省级土地资产分级管理新途径。探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低门槛入市,尽快形成经营性项目有偿用地的格局。在完善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对农村劳动力已经大量转移的部分地区,在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下,试行和完善农村耕地使用权流转,实现耕地适度规模经营。 |